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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上法院嗎?台灣夫妻必知的三種離婚方式

  • 作家相片: porkerface123456
    porkerface123456
  • 10月6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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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婚姻並不是只有結婚登記時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當夫妻感情破裂時,離婚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很多人以為「離婚就一定要打官司」,但其實台灣法律規定,離婚主要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

第一種是協議離婚。這是最簡單、最普遍的方式,夫妻雙方只要達成共識,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但要注意,雙方必須準備兩名年滿二十歲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能生效。協議離婚通常需要先談妥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等細節。

第二種是調解離婚。如果夫妻雙方意見分歧,但仍希望透過和平方式解決,可以到法院申請調解。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討論,看能否達成共識。這種方式比打官司省時省力,也能減少衝突。

第三種則是判決離婚,也就是一般人認為的「打離婚官司」。只有在雙方無法協議、也不願意調解時,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法律明確列出幾種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事由,例如家暴、重婚、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等。判決離婚的過程通常比較漫長,也涉及更多證據的蒐集與法律辯論。

總結來說,離婚不一定要上法院。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好好談判,選擇協議離婚會是最快速的解決方式。但如果談不攏,也可以透過調解或最後的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理解不同離婚途徑的差異,能幫助你在面臨婚姻問題時做出更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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