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良民證?前案件紀錄表?
- porkerface123456
-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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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如果有遭到地檢署偵查甚至後續到法院判刑及執行,這些紀錄都會顯示在「前案紀錄表」內,不論結果是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執行結果等,然而這個「前案紀錄表」是供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所用,例如來判斷可不可以緩刑、有沒有累犯加重等等,並不是一般人能隨意申請或閱覽。
而常常聽到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由一般民眾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但也不是有罪的判決都必定會記錄在內,參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可以知道: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這些都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或者是只會短暫的停留在良民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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