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要程序
- porkerface123456
-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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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檢署偵查程序: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此時就是偵查階段的開始,被告的地位形成,偵查機關也會開始搜證,甚至可能發動強制處分,如最常聽到的羈押或是交保等,所以羈押、交保等強制處分只是為了確保案件的進行,並不是針對犯罪所判處的刑罰,而最終偵查結果可能會是「不起訴」、「緩起訴」、「起訴」等處分,「不起訴」、「緩起訴」基本上案件就會在這個階段結束,而「起訴」後案件就會到地方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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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法院一審階段:此階段為事實審,除了最常見的由地檢署起訴到法院外,也有可能是由自訴人提起「自訴」,而法院收到案件後會依照案件的性質區分為通常案件、簡易案件,也會先進行準備程序,來確認當事人針對這起案件的看法、有沒有要調查的證據等,準備程序結束後就會進入審理程序,法院會依照準備程序的內容來進行調查證據、辯論,最終法院會以判決來宣示結果,可能的結果就是無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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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法院二審階段: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的當事人必須在收到一審判決後的「20天」內提起上訴,提起上訴除了單純跟法院說要上訴外(聲明上訴),也必須要說明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的人也不一定都是被告,更有可能是檢察官,此階段也是事實審,所進行的程序與一審階段大致相同,仍然會以刑事判決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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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院三審階段:三審是法律審,不會再進行調查的證據,一般也不用實際再到法院開庭,只會針對原本的判決來看有沒有違法的地方,簡單來說上訴變得更嚴格,且上訴期間一樣也是「20天」,基本上在最高法院判決出來後案件就會確定,有罪的人當然就必須接著面臨刑罰的執行。
為什麼要知道案件處於什麼階段?
(一) 偵查階段雖然不公開,但是案件一進到法院後就可以先聲請閱卷來知道目前案件內有什麼證據。
(二)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某些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在二審判決出來後就會確定。
(三) 上訴期間有嚴格的法律限制,超過時間提起就是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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